“我说,‘セ’和‘ソ’开头的人不如集体搬走吧。或者给打包扔到老人村去。一举两得哦,‘笑’(表情)。”
“话说青蛙男先生,能不能麻烦您帮忙杀掉一个叫濑川康则的家伙呀?他住在世田谷区……”
“因为你看不顺眼就替你杀人?我可比你惨多了。埼玉市伊藤开发区名叫仙藤光也的男人脚踏两只船!讲道理,要杀的话肯定要先杀他才行嘛。”
“确认。第四起案件中的凶器,应该是老虎公司生产的sx2型二轴粉碎机。这个sx 2型机器的卖点是低速高马力,不仅能粉碎铁块,由于转速缓慢,生物出血量也能控制在较低范围,网上的图血腥度太过了。把人扔进去之后的模拟效果图我贴下边了,大家要是喜欢记得点赞哦。”
“关谷,你看见了吗?你害怕青蛙男吗?我马上把你的个人信息放上来,你乖乖洗干净脖子等着哈。”
“大家的关注重点都太偏向受害人了,难道该讨论的不是青蛙男吗?那家伙刚从那种医院出院对吧?轻易把这种人放出来,不相当于往城市里投了颗定时炸弹吗?”
“那个和他有关的,叫有动什么什么的疯子,不也从医疗监狱逃狱了吗?精神病院和医疗监狱之类机关到底在干什么?”
“这是司法系统漏洞。不管罪犯有多残暴,只要精神鉴定认定是精神病患者,就能无罪,还会有严密的保护,运气好的话还能被释放呢。啊,对了,你们大概不知道,以前关于精神病人的讨论可是相当自由的,电影、电视剧都经常提。现在大家都小心翼翼的,根本不敢碰这个话题。”
“希望大家能把我接下来说的话,当作个人,而不是社会学者的意见听一听。我觉得出于刑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,被判强制入院的触法精神障碍患者,获得免罪和减刑之后,应该在司法机关的管理下长期住院。当然,那些自称人权派的人,可能会群起攻击这个观点,但这里边最大的问题,是宪法和法律的对立,也就是公和私的对立。宪法保护个人权利,而法律却倾向于限制私权优先公权。青蛙男案件中最应该被关注的,正是这个部分。更直白地讲,就是精神病患者个人的权利,和千万无辜民众的安全,是不是可以放在天平上衡量的问题。如果可以比较,那么到底哪方更重要?宪法第三十条对个人尊严和追求幸福权利做出了相关规定,不过作为补充,其中写着:前提条件是不违反公共福祉。也就是说,我们可以认为:重大案件发生,且尚未得到解决的状态下,限制曾经犯下罪行的精神病患者,以及有犯罪可能的患者的自由,属于对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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